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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1/3)

文/苍穹战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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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师很清楚一点,若是让朱元璋以及刘邦这两个开国皇帝进行对比,在民生方面的考虑,无疑是朱元璋对于平民的帮助更多。

但是有一点,同样也是朱元璋跟刘邦之间的对比,那就是朱元璋对于官员的薪俸,采取的是一种极其严苛的制度。

按照一种说法,那就是明朝官员的俸禄是制定得很低的,很多低级官员靠官俸很难维持生活,而高级官员则根本不可能靠官俸维持其豪华生活。所以地方官的实际收入大多来自地方税收的截流,而京官的很多收入来自地方官馈赠。举例来说,一个县官,正七品,年俸90石米,也就是6372公斤米,每人1年就算吃掉180公斤米,这些米也只够35个人吃一年。更可怕的是,有40的米他是拿不到的,那一部分就光明正大地被皇帝折换成别的东西,例如绢布、棉布,甚至一些零碎的小东西。

难怪,当初洪武年间,宏文馆学士罗复仁过得很清廉,因为没钱买不起房子因此只能住在郊外一座破房子里,朱元璋有次跑到他家里去看,看见两间破瓦房外一个民工正在提着桶刷墙,他就问了,罗复仁在哪里?没想到这位仁兄一见皇帝大惊失色,跪下来说道:“臣就是罗复仁!”这令朱元璋也感觉到尴尬和惊讶。可想而知,如果都按照明朝制订的官俸标准,十个大臣有十个吃不饱穿不暖。所以大多数官员不得不去靠以权谋私来混点吃喝的银子。

而薪俸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明朝官员在很多时候为了养家活口而贪污……

只不过朱元璋自己不认为这是他的错,甚至是为了反贪而不惜将法令普及到读书人当中:

为了防止各级官吏贪污腐败,朱元璋在中央机构设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其职责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其职责是“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制定律令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在称帝前,朱元璋已命李善长、刘基、陶安等人制定《大明律令》颁行天下,律令共285条。又命儒臣对律令进行“直解”,使人人知晓。

洪武四年,朱元璋下令:“自今有官吏犯赃者罪勿贷。”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修改律令,制定颁行《大明律》,这个时期的大明律共606条。

然而,《大明律》颁行后效果并不明显,犯法者越来越多。朱元璋很恼火,他说:“本欲除贪,奈何朝杀而夕犯。”决定用重典治贪,“乃令采缉官民过犯”,亲自编定《明大诰》。

其中这明大诰共十个条目:一是“揽纳户”;二是“安保过付”;三是“诡寄田粮”;四是“民人经该不解物”;五是“洒派抛荒田土”;六是“倚法为奸”;七是“空引偷军”;八是“黥刺在逃”;九是“官吏长解卖囚”;十是“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罪至抄札。

书成之后,朱元璋把《明大诰》作为国子监的学习课程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对学子讲授。监狱中的囚犯如能熟读《明大诰》则罪减一等。

由于朱元璋大力推行普法教育,“一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不久,朱元璋将《明大诰》扩为三编,“立法务为严峻,而于赃吏尤重绳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令刑部再次修改律令,共460条。

……

朱元璋对于贪污这种事情的处罚方式也很残酷:

朱元璋在位期间亲自处理了很多贪污案,杀贪官无数。其中最骇人听闻的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十五年。

明朝规定,户部每年岁终应对各府、州、县所上收支账簿进行审计,各地方官府每年派官吏到户部上报财政收支情况,经户部审核无误后,才准许报销。因很多地方远离京城,为了减少来回奔走的麻烦,各地负责上报收支情况的官吏都习惯带着预先盖上官印的空白文册到户部,如遇驳回即改正。

这种“先署印而后书”的上报方式本是明初惯例,“有司相沿莫之正”,一些户部官员与地方官府勾结,利用这些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填上虚假支出数据,趁机侵吞钱粮,中饱私囊。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发现这一情况后,“以为欺罔”,马上下令查办。将各地官府管印的官吏全部处死,副官打百棍充军边疆,凡署名者均抓捕入狱。此案被处死者有数百人,入狱和充军边疆者不计其数。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郭桓是户部侍郎,他和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相互勾结,组成贪污团伙,盗官粮700余万石。

洪武十八年案发后,朱元璋“敕法司拷讯供词”,发现郭桓等人除贪污公粮外,还侵吞了大量国库物资,折合粮食达2400万石。通过进一步追查,六部一些官员和很多地方官也牵连其中,朱元璋将主犯统统处死,受牵连入狱者达数万人。

朱元璋恨不得杀尽天下贪官,他说:“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只要是贪污,不管涉案者官有多高,朱元璋处理时都不会心慈手软。

洪武十六年,刑部尚书开济接受一死囚家人贿赂,令郎中仇衍为其开脱死罪。他还勒索其他罪囚家人钱物,并导致一家20口人全部自杀的悲剧。他的不法行为被一狱官告发,开济和刑部侍郎******、刑部主事王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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